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帳目釐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 廖人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顧語芯 間請求帳目釐清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請求被告帳目釐清所依據之具體法條規定)。
㈡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提起本件訴訟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許竺筠┌───────────┬───────────┐│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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