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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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二五號
原告甲○○居台北市○○街○○○號四樓被告丙○○住臺北被告乙○○不詳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二五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告訴被告丙○○涉嫌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丙○○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又被告乙○○並非本件刑事案件之被告,原告對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規定,於法不合,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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