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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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四號
原告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