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95號
上 訴 人 李偉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芳超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2,500元(即人民幣7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