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光輝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光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謝光輝前犯侵占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謝光輝業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年8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