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57號上訴人 孫晉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池宗訓許雯間 因104年度訴字第255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6,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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