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1號上訴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宥鑫企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6,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劉素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佩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