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09號原告珠海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 律師被告乙○○○
甲○○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家業 律師被告丙○○
號庚○○己○○戊○○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與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合併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