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57號原告 張羽筑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告 鄒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不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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