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毛忠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毛忠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毛忠義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乃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適法,應予准許。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拘役40日,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的犯罪型態、罪質、法益相似,足認其犯數罪對法益侵害相互間獨立性薄弱,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本案各刑合併最長刑期不得逾拘役120日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又定應執行刑,因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固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惟本案附表編號1至8前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即達法律規定之上限,前揭案件與其餘各罪合併後之上限仍為120日,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6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呂姿穎【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9年7月17日110年3月28日109年1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0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78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9號110年度花簡字第148號110年度花簡字第180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3日110年6月8日110年7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9號110年度花簡字第148號110年度花簡字第180號確定日期110年6月17日110年7月15日110年8月20日備註編號1至8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98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25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19日110年1月19日110年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96號等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96號等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9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1號110年度簡字第41號110年度簡字第41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14日110年7月14日110年7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1號110年度簡字第41號110年度簡字第41號確定日期110年8月20日110年8月20日110年8月20日備註編號1至8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98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0年1月1日110年3月21日109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96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516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臺北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1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039號110年度簡字第111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14日110年8月16日111年3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臺北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1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039號110年度簡字第111號確定日期110年8月20日110年9月23日111年4月29日備註編號1至8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98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1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0年2月10日110年3月17日110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84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84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0號111年度簡字第10號111年度簡字第10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9日111年3月9日111年3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0號111年度簡字第10號111年度簡字第10號確定日期111年4月18日111年4月18日111年4月18日備註編號10至12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拘役4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