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880號債權人國益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正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淑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臺端聲請狀請求標的內聲請金額新臺幣7,830元是否
誤繕?因訴訟標的及請求原因事實欄內載明為新臺幣8,320元,應具狀更正為正確金額,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㈡提出債務人蕭淑娟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
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5)。因台端未陳報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
㈢請陳報債務人蕭淑娟是否居住於台端社區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