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878號債權人 江茂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伯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