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5號原告 高志雄
高惠玲 高惠琴 高玉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被告 張雅晴 (原名: 張莉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本次庭期請兩造本人到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王婉如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