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6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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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68號原告 黃依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105條規定,起訴狀中應陳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之種類、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本件原告未依上開規定載列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代表人姓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並於補正後,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