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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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30號
原 告 林秀綢
被 告 張盈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盈婷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