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2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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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2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入出境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六二號
原告甲○○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右當事人間因入出境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台八六訴字第三九二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人民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必須先有行政官署之處分,對之不服為前提,本院四十五年度判字第十一號著有判例。查本件 周志良 等申請來台定居案,依原處分卷附申請書記載之申請人為周志良、 陳習雲周星 ,代申請人為 周楚光 ,被告函復否准其等三人定居案之受文者亦為周楚光,足見原告並非本案之申請人或代理人,被告亦未對其為任何行政處分,殊為明確,揆之首揭判例意旨,原告即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從而一再訴願決定,遞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並無違誤。原告復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吳仁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李文宗 評事 林家惠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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