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2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1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聚眾睹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簽注單肆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