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730號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倪永祖 關係人 楊正評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葉賜宏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二項第2、3行關於「上開土地尚有民國98年及102年度之地價稅未繳納」之記載,應更正為「上開土地尚有民國98年至107年度之地價稅未繳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