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37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劉璟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93年12月28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訂定書(下稱繫爭契約),借款金額20萬元,期間為93年12月28日起至100年12月28日止,以每月為一期,計分84期本利攤還。利率方面約定以年息百分之9.99計算,倘有遲延還本或付息則按繫爭契約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足至95年3月4日止之利息,其後不予繳款,聲請人屢次索催仍無功而返,現積欠計351096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未償,是相對人應一次償還前開款項。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