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89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呂光復 債務人 林沼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光復與林沼伶(連帶保證人)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86年3月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等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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