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23號聲請人筌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美年┌───────────────────────────────────────────────────────┐│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吉生機械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96年1月6日│228,186元│GM0000000││││司 林慶福 │中分行│││││├──┼─────────┼─────────┼───────────┼────────┼────────┼──┤│002│吉生機械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96年1月26日│11,434元│GM0000000││││ 司林慶福 │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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