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調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東猛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
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民國109年9月1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
),補正臺南市○○區○○○段○○○○○號、臺南市○○區○○○
段○○○○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被繼承人 林天走林吳葉
之除戶戶籍謄本(視原告欲撤銷何位被繼承人之遺產登記)、繼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其中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
得省略);且依上開資料如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
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
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
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得駁回原告之
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就被繼承人林天走或林吳葉有坐落臺南市
○○區○○○段○○○○○號土地、臺南市○○區○○○段○○○
○號建物,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登記行為,依民法第
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公同
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是原告起訴主張撤銷被繼承人林天走
或林吳葉之繼承人間就遺產所為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
即應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惟本件原告
起訴僅列林東猛、林○○為被告,且據其起訴狀表明上開被
告姓名不詳且本件被繼承人為林東猛、林○○及其全體繼承
人為何均不明,請本院函查及發函准予其調閱相關資料等語
,足見本件起訴要件尚有欠缺,有定期命補正必要,爰依首
揭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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