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8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英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鳳 相對人 郭邱人教 即 永鈺 工程行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郭邱人教即永鈺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有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系爭債權業已取得執行名義,有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786號、109年度司促字第1188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