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三四七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整,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該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執行程序在內,債權人如確已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並撤回假處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應認已構成上開訴訟終結之要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7474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170萬元為擔保,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3471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3123號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嗣聲請人業已具狀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以鈞院98年度全聲字第17號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後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21日內行使權利,惟相對人並未於期限內行使權利並為證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假扣押裁定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嗣聲請撤回假扣押裁定、假扣押執行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即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訴訟終結」情形。又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有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等正本各1件在卷足憑。而相對人於收受上開通知函後,迄未行使權利並為證明等情,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7月8日南院 龍民溫 字第980033338號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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