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37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所明定。又依上開條文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此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1年5月13日結婚,嗣於95年4月20日經大陸地區湖南省邵陽縣人民法院判決准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並確定在案,為此請求認可,以憑辦理離婚登記等語,並提出經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僅提出上開「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並未依上開條文規定提出該「民事判決書」,以及該「民事判決書」業經行政院設立、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證明,致本院無從審認該民事確定裁判之內容是否有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經本院於98年
7月6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七日內補正上開民事判決書,該補正通知並於98年7月23日對聲請人為送達,惟聲請人仍僅再次提出「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迄今仍未補正欲聲請認可之「民事判決書」,以及該「民事判決書」業經行政院設立、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證明,其聲請並不合法,爰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劉文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