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照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照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照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與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2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
105年5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照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與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2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接續執行,於105年5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7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