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 陳顯炎 相對人 陳靜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0號、
108年度再易字第83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如不符合上開要件或無必要時,法院應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10
3年度台抗字第286號裁定參照)。是再審之訴經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2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之聲請意旨雖以:相對人持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4
3號拆屋還地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伊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4530號執行事件為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然伊已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83號)及聲請再審(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0號),為此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執行程序於該再審之訴及再審聲請事件終結前停止執行等語。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業經本院認其再審之訴及聲請為不合法且無理由,於108年8月26日裁判駁回。且因該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150萬元,依法不得上訴及抗告,已告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沈佳宜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