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48號聲請人 陳珀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嘉甫 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兩造及相對人戴嘉甫之母親之戶籍謄本,並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具體事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提出兩造及相對人母親之戶籍謄本,並詳述聲請事由,茲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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