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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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 李展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武昌曾秀英 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中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份,係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8,600元【計算式:
{104.53(895地號)+107.19(897地號)平方公尺}×5,
0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1,05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限原告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請提出被告曾秀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沈詩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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