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687號聲請人高雄市阿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曹重信 相對人 許朝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朝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許朝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 許萬吉 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許萬吉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