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3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甲○○○因97年度重訴字第233號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443,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5,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