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丁○○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4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蔡美華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