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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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6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被告全友堤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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