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2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毅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4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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