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其田選任辯護人鄭伊鈞律師
楊芝庭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其田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珈禎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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