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08號附民原告 傅冠傑 附民被告 王勝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17號妨害自由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