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6號原告 戴瑋慶 訴訟代理人 游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8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43,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865元,原告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47,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