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度票字第14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票字第14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6年度票字第1435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抗告費新台弊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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