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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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80號原告己○○
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被告戊○○
丁○○乙○○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查明其2人各自對被告戊○○、丁○○、乙○○、甲○○、丙○○等5人中之何人,是否有重複起訴之情形?如有,是否應具狀撤回各自重複起訴之部份,而只就未重複部份為訴訟?(查原告2人前即已於95年6月21日,在本院94年度訴字第
3019號,其他刑事共犯被告之刑事案件審理中,就同一侵權行為事實,各自對被告等5人中之部份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附民案號為95年度附民字第144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後改分為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號,有本院調取之上開卷宗在卷可稽;另據原告本人陳稱,原告對被告等人之同一侵權行為事實,尚另有本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42號即改分後之98年度重訴字第92號之同樣訴訟於審理中,等部份尚待調取相關卷宗查明,故有請原告具狀陳明上開事項之必要)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