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69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因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9年度訴字第82
6號民事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民事第一審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
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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