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65號原告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兆鴻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