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96號
上 訴 人  張育滕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明誠 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