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2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素玲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60元,惟查本件先位
之訴請求確認被告李素玲、 藍為勝 就新北市○○區○○段5之27
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4土地及其上7426建號建物門牌新北市
○○區○○路○○○號3樓之1於民國95年10月28日之買賣關係不存
在。被告藍為勝應將系爭房地於民國95年12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
以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95年莊登字第446220號收件所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備位之訴請求被告李素玲、藍為
勝就新北市○○區○○段5之27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4土地及
其上7426建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1於民國
95年10月28日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
撤銷。被告藍為勝應將系爭房地於民國95年12月12日以買賣為原
因以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95年莊登字第446220號收件
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先位之訴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額
4,20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00,000元,備位之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所得之利益即債權金額258,732元,應以先位
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判費,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
,原告僅繳納2,760元,尚不足39,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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