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684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5,535元,應
繳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9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