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18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2,343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
尚應補繳2,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