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7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建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建隆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26日止累計82,518元正未給付,其中79,847元為本金;2,37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建隆於民國101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7月17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26日止累計144,939元正未給付,其中138,530元為本金;5,125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97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建隆│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37%│││79847││月27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張建隆│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138530││月27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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