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告林昀希送達代收人 鄭莉亭 被告 黃煜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21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前述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姚勳昌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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