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4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霈蓉 即品熙館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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