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黃永吉 被告 蔡國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黃柏家
法官顏嘉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婷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