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8號聲請人 張淑妙 保證人 蔡淑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100元,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7,000元,共計6年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412,8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2,719,480元之15.18%,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1,176,697元之35.08%。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288,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40,000元後,僅餘48,00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12,8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價值計75,264元外,名下無任何財產,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及本院執行筆錄(訊問)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現從事幫人看顧小孩及店面之計時零時工,,非屬有固定收入,惟聲請人仍預估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0,000元(參酌最低工資所為之估計),而其每月必要支出共計15,500元(含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之每月扶養費2,000元及勞、健保費1,100元在內),經本院以新北市政府公告之10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439元核之,並未過當【評估標準:12,439元+(12,439元÷2人)+1,100元=19,7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已屬撙節開支。而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保證人甲○○現無任何負債,其目前任職於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0年度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保證人甲○○100年度至10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分別為1,354,965元及1,251,586元,若按全年12個月平均計算,則其各該年度之每月收入依序為約為112,914元及104,2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外,保證人名下並有不動產,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本院執行筆錄(訊問)等在卷可佐,已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且聲請人除願將其未成年子女於大學畢業後所節省之扶養費納入更生方案(納入第49期至第72期之還款)外,其並願將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保單解約金72,000元分期平均納入更生方案各期還款中以增加還款金額,復考量聲請人總還款金額明顯高於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所提條件已屬公允,同時衡酌聲請人所提列更生方案之保證人為有資力者,更生方案非無履行之可能,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依首揭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5,100元,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7,0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0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2年12月13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並由甲○○擔任本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
(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5.29%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金額:780元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070元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4.19%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金額:724元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993元
(3)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7.54%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金額:384元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528元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4.57%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金額:233元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320元
(5)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48.40%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金額:2,468元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3,388元
(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0.02%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金額:511元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701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